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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郝小雷、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小雷,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永来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2号铺105室。法定代表人陶明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郝小雷,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团林村。法定代表人郝小雷,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永来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团林村中心路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小雷、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永来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2民初6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戚永生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