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秀学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秀学,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秀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秀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秀学伙同他人于2015年12月13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某某号外出租房内,伙同他人趁被害人泽某(男,30岁)不备,窃取其放在该房间床头上的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金秀学于2016年5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金秀学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秀学于2015年12月13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某某号外出租房内,趁被害人泽某(男,30岁)不备,窃取其放在该房间床头上的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金秀学于2016年5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钱款已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秀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泽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宋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通知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劣迹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秀学为谋私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秀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秀学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金秀学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金秀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秀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秀学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泽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