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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晓旭与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旭,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刘建忠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66号原告张晓旭,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邱丽娟、南慧铭,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西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被告刘建忠,男,汉族,住址濮阳市黄河路濮上园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旭诉被告刘建忠、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旭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建忠、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