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谭常成与李文胜、李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常成,李文胜,李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292号原告:谭常成,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文胜,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辉桂,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常成与被告李文胜、李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常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常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常成撤回对李文胜、李辉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谭常成负担。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