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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谭常成与李文胜、李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常成,李文胜,李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292号原告:谭常成,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文胜,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辉桂,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常成与被告李文胜、李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常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常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常成撤回对李文胜、李辉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谭常成负担。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