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2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能诉被告赖辉茂、周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能,赖辉茂,周世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360号原告:张家能,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隆昌县周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元(与张家能系堂兄弟关系),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赖辉茂,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周世刚,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原籍四川省大竹县,现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能与被告赖辉茂、周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赖辉茂、周世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能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能撤回对被告赖辉茂、周世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张家能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