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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虎、尚晓燕陕西省汉阴县秦巴绿色山珍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虎,尚晓燕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53号申请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法定代表人何升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思静,公司员工。被申请人XX虎,男。被申请人尚晓燕,女。申请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XX虎、尚晓燕,陕西省汉阴县秦巴绿色山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虎、尚晓燕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北城小区1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汉阴县房权证2009字第05**号)以及位于汉阴县北城小区5-6号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汉国用2009第01-495号)进行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虎、尚晓燕位于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北城小区1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汉阴县房权证2009字第05**号)以及位于汉阴县北城小区5-6号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汉国用2009第01-495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