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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梁茜、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茜,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梁茜,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唐恢天,董事长。关于梁茜申请执行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柳州市龙城路支行21×××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4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玉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