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0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保泽,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