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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3593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万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593号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06182335。法定代表人:陈志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兴市万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968F。法定代表人:盛寿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万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