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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艳兵与孙龙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兵,孙龙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294号原告彭艳兵,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即墨市。被告孙龙太,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彭艳兵与被告孙龙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彭艳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艳兵负担。审 判 长  兰梦梦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