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艳兵与孙龙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兵,孙龙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294号原告彭艳兵,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即墨市。被告孙龙太,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彭艳兵与被告孙龙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彭艳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艳兵负担。审 判 长 兰梦梦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