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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玉凤诉被告唐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敏思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凤,唐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529号原告:梁玉凤,女,193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满艳(原告女儿),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南,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唐艳,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滕,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梁玉凤与被告唐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梁玉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玉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梁玉凤负担。审 判 员  胡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文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