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吴星与丰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星,丰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27号原告:吴星,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丰云鹏,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吴星与被告丰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星撤诉。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