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锐思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锐思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锐思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文汇路15号3层327铺面。法定代表人:黄文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锐思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祝文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智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