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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2民初18号原告文某某,男,现年40岁,1976年8月4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杂多县阿多乡多加村一社,现住杂多县城。被告扎某某,男,现年34岁,1983年3月5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玉树县下拉秀乡塔玛五社,现住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达哇才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仁青才文书 记 员 永藏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