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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笑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笑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34号罪犯胡笑美,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金永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笑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胡笑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3日以(2014)浙金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胡笑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笑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胡笑美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胡笑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笑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笑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笑美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22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