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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忠礼与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礼,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976号原告:吕忠礼,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616室。法定代表人:侯大成。原告吕忠礼与被告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吕忠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忠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忠礼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