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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生祥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287号罪犯马生祥,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天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书,以被告人马生祥犯贪污、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武中刑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马生祥犯贪污、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表扬1次,获奖分3765分。上述事实,有该犯陈述、证人证言,及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生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富 强审 判 员 罗 立 斌代理审判员 赵���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妤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