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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樊学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学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724刑初22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学岩,又名樊孝岩,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文盲,无业,住澧县。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9月、2012年8月、2016年1月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八个月,2016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学岩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巧、人民陪审员汪金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佳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学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学岩来到临澧县安福镇丁某大剧院旁“儿童乐园”门店前,趁无人之机,将修梅镇美丰村村民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金某”牌二轮助力摩托车盗走。尔后,樊学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贱价销售给“大成摩托车维修”店老板陈某,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樊学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樊学岩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樊学岩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樊学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具有累犯、坦白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学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樊学岩来到临澧县安福镇丁某大剧院旁“儿童乐园”门店前,趁无人之机,将修梅镇美丰村村民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金某”牌二轮助力摩托车盗走。尔后,樊学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贱价销售给“大成摩托车维修”店老板陈某,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樊学岩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作案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11月14日凌晨,其骑着一辆红色“金某”牌踏板两轮燃油助力车去丁某大剧院旁边的儿童乐园找一个朋友玩,将车停放在儿童乐园前面,并将雨衣搭在了车头上,早上6点才发现摩托车被盗了; 2、证人贺立权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凌晨,李某骑车到贺某经营的“儿童乐园”店里玩,当时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前人行道上的,没有锁龙头和轮胎锁。直到凌晨6点钟样子,他才发现车子被偷走了。经查看店门前监控,发现凌晨3点多钟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把车子偷走了,那个男子经常在丁某广场的一个茶馆玩。后贺到丁某广场茶馆发现了那个男子,接着就给安福派出所打电话报警; 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一个40多岁的男人推了一辆踏板助力车到陈经营的“大成摩托车维修”店里来维修,但是那个男子说钱不够,之后便将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 4、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定[2016]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金某”牌摩托车价格认定为2380元; 5、被盗摩托车照片及监控视频资料证明了摩托车被盗的过程以及该摩托车的外观特征; 6、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办案人员从买脏人陈某手中扣押了其收购的“金某”牌摩托车,并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7、临澧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樊学岩的归案情节; 8、本院(2015)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及临澧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樊学岩曾因犯罪被判处和执行刑罚; 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樊学岩的基本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樊学岩供述,2016年11月14日凌晨,其在丁某大剧院旁边看到一辆红色摩托车,车龙头和轮胎都没有上锁,其将车上盖着雨衣仍一边,将车推走了。当天早上,樊将车推到一校斜对面一个修摩托车的店子维修,因无钱支付维修费,便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店老板。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学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学岩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作案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学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家政 代理审判员  王 巧 人民陪审员  汪金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