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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国强、汤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汤晓明,天津汇民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汤晓明,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第三人天津汇民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纳河里5号楼3门103底商。法定代表人张鸿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汤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汤晓明、第三人天津汇民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天津市北辰区虎林里4-526-528号房屋编号为2001099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依法予以解除。二、由申请执行人张国强单方办理编号为27937-019640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解除手续,并撤销《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网络数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申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