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国清与谷青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清,谷青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453号原告:王国清,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杨成,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青峰,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7930441N负责人:张先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栋,公司员工。原告王国清与被告谷青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成,被告谷青峰,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亚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清诉称:2016年8月18日17时40分,被告谷青峰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3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途径321省道繁昌大酒店路段时,与同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谷青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次手术费用人民币10000元整;评定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期155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105日。另,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综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谷青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1119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及车辆投保情况,原告的赔偿标准适用城镇标准。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实以及被告谷青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3、出院记录、病历、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伤势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4、证明、营业执照;证明误工损失以及原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5、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6、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伤残等情况以及花费的鉴定费。被告谷青峰辩称:我车辆投保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谷青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金额过高,待质证中一并阐述;另原告受伤后我公司前期垫付113892.31元,支付给原告金额为95021.2元,支付给第一被告21101.11元。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为证明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银行转账回单;证明我司前后两次向原告尾号为0016农村商业银行卡支付了赔偿款95021.2元,其中10000元是在2016年8月份,另外85021.2元是在2016年11月1日支付的,同日向第一被告徽商银行尾号为7466支付了21101.11元。2、财产损失定损单;对于原告方的定损金额为1030元,在赔偿款内已经支付。3、被告谷青峰车辆定损单;证明被告车辆定损金额。4、车险案件调解申请表;证明原告受伤后我方支付原告数额。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综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17时40分,被告谷青峰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3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途径321省道繁昌大酒店路段时,与同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谷青峰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繁昌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57天,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等。2016年12月23日,原告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王国清胸部、右上肢损伤,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十级、十级;2、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二次手术费用评估约需人民币10000元整,或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赔付;4、评定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期125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时,酌情给予误工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另查明,皖B×××××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谷青峰,该车向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时间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院认为:一、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谷青峰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确定被告谷青峰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因皖B×××××号小型轿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被告谷青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三、本起交通事故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为1043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7天×30元/天=1710元。3、营养费本院酌定3000元。4、护理费75天×110元/天=8250元。5、误工费本院酌定140天×100元/天=14000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10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29156元/年×20年×11%=64143.2元。8、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7000元。9、鉴定费3200元。10、车损本院酌定800元。11、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经鉴定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被扶养人王富财,1938年8月15日出生,扶养年限为5年,被扶养人洪昌银,1942年7月30日出生,扶养年限为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7234元/年×5年÷7×20%+17234元/年×6年÷7×20%=5416.4元。以上费用合计118955.6元。故应由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已赔偿原告85021.20元,应当予以扣减,故被告大地财保繁昌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33934.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清人民币33934.4元。二、驳回原告王国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国清负担91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用户名: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12×××4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繁昌城关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