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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伟与被执行人郭某山、庄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伟,郭某山,庄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山,男,回族。被执行人:庄某红,女,汉族,系郭某山配偶。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伟与被执行人郭某山、庄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某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郭某山、庄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郑某伟借款165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郭某山、庄某红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山名下的、车牌号为琼B*****号**牌汽车,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无法评估拍卖。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