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波与郭翠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郭翠芝,丁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18号原告:曲波,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林,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翠芝,女,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丁迪,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曲波与被告郭翠芝、丁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曲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颜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