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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郝继军与王金柱非诉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继军,王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66号申请人:郝继军,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王金柱,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柱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140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自有的财产(冀XXX**号北京现代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柱银行存款14000.00元。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2日。案件申请费160.00元,由申请人郝继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