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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以2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被执行人蒋某某、江春香、蒋群辉、蒋群立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平安路59号的房屋一栋,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参加执行财产分配,经过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获得标的款及退诉讼费合计4145元,现被执行人蒋某某无财产等偿还能力,被执行人蒋某某下欠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的剩余本金及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偿还,如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用,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