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5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军民与南充市嘉陵龙岭汽车联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南充市嘉陵龙岭汽车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473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龙岭汽车联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西段7号1层3号。法定代表人:程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南充市嘉陵龙岭汽车联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