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87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臣,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小区,被执行人刘臣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刘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刘臣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