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董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迎春,董再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王迎春。被申请人:董再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再奎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加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税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