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2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曹现珂,曹献成,陈效杰,曹殿升,王核实,曹现华,杨广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297-11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000956号1号101。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法定代表人:陈效杰,总经理。被申请人: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许家滩井村。法定代表人:曹现华,总经理。被申请人: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四角岭村。法定代表人:杨广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曹现珂,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曹献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效杰,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曹殿升,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核实,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曹现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广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曹现珂、曹献成、陈效杰、曹殿升、王核实、曹现华、杨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莒南县集用2006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翟少华书 记 员 程贵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