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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茂霞、马茂华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茂霞,马茂华,马胜祥,龚大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茂霞,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被上诉人马茂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务川自治县。原审第三人马胜祥,男,1946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退休职工,住务川自治县。原审第三人龚大珍,女,1944年4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上诉人马茂霞因与被上诉人马茂华、原审第三人马胜祥、龚大珍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茂霞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马茂华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对马茂霞、马茂华、龚大珍共有分得土地这一事实已作认定;2、送约协议实为共同共有的用益物权分割协议,其为各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马茂霞、马茂华、龚大珍、马胜祥四人达成的送约协议,是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送约协议无效错误。同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涉案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当,上诉人2005年准备修建住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务农而服务。马茂霞原审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于1997年与原告马茂霞签订的送约协议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马茂华原审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马茂霞与第三人马胜祥于1997年签订的送约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马茂霞向反诉人马茂华返还收取的场地租金1000元;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马茂华、马胜祥、龚大珍二审期间未作书面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茂霞与被告马茂华系同胞姐弟关系,第三人马胜祥、龚大珍系原告马茂霞与被告马茂华父母。1984年土地承包下户时,第三人马胜祥是非农业人口未分得土地,原告马茂霞、被告马茂华、第三人龚大珍均在务川县都××镇东桥分得了土地,承包户主为龚大珍。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落实省发(1997)24号文件关于耕地承包使用期再延长50年的规定,1998年7月25日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东桥村以龚大珍为户主,将原有土地承包期限延长50年(199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并向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7年2月22日,第三人马胜祥召集马茂平(马胜祥大女儿)、原告马茂霞、被告马茂华、向福惠(被告马茂华前妻)、马红霞(马胜祥四女儿)立下送约协议,将该东门外地名公路下边(老地名马道子)的土地一宗送给原告马茂霞建房。第三人马胜祥、马茂平、原告马茂霞、被告马茂华、向福惠、马红霞以及在场人廖存忠均在该送约协议上签字,第三人龚大珍由第三人马胜祥代为签字。送约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向都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房,但未获批准。2005年12月26日马茂华在该土地上建临时建筑,并在该土地上建砖厂。2010年7月27日被告马茂华又与张继、申小强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和场地租赁给张继、申小强用于汽车修理,租金为每年10000元。其所交2010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6日租金由被告马茂华收取,2011年7月27日至2014年7月27日租金由原告马茂霞收取。2014年12月19双方为收取租金的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原告马茂霞与第三人马胜祥于1997年签订的送约协议是否有效;2、原告马茂霞是否应向被告马茂华返还收取的场地租金10000元。一、第三人马胜祥于1997年2月22日与原告马茂霞签订的送约协议应为无效协议。首先,第三人马胜祥不是争执土地的承包人,其无权将以龚大珍为户主的他人共同承包的土地送给原告马茂霞,其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其次,该份送约协议虽然第三人马胜祥、马茂平、原告马茂霞、被告马茂华、向福惠、马红霞以及在场人廖存忠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承包该土地的户主第三人龚大珍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原告认为该协议应视为家庭成员间分家协产的理由不成立。最后,第三人将该土地送给原告马茂霞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有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二、原告马茂霞不应向被告马茂华返还收取的场地租金10000元。我国农村土地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原告马茂霞作为以龚大珍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在1984年土地承包下户时在务川县都××镇东桥共同分得了土地。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落实省发(1997)24号文件关于耕地承包使用期再延长50年的规定,1998年7月25日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东桥村以龚大珍为户主,将原有土地承包期限延长50年(199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并向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马茂霞在结婚后在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崇德社区并未分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的规定,原告马茂霞仍应为以龚大珍为户主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院对被告马茂华要求原告马茂霞返还收取场地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同理被告马茂华也是该土地的承包人之一,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马茂霞要求被告马茂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9万元的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第三人马胜祥与原告马茂霞签订的送约协议无效,对原告马茂霞要求被告马茂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9万元的诉求以及被告马茂华要求原告返还场地租金10000的诉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第三人马胜祥于1997年2月22日与原告马茂霞(反诉被告)签订的送约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马茂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马茂华(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茂霞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茂华承担。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马胜祥、马茂平、马茂霞、马茂华、向福惠、马红霞于1997年2月22日签订的关于将案涉土地送交马茂霞用于建房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马茂霞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案涉协议约定将龚大珍为户主承包的部分耕地交由马茂霞用于修建住房,改变了土地用途,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途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规定。同时,该类协议将直接导致国家耕地资源减少,从某种意义上将最终可能导致大批农民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对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国家生态安全造成威胁,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案涉协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马茂霞基于《送约协议》主张的物权保护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马茂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马茂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苟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