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琳与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琳,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02行初42号原告:徐小琳,女,生于1989年3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律师。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刘登峰,大队长。原告徐小琳与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琴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寒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