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烨森与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烨森,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141号之一申请人:陈烨森。委托代理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娇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烨森与被申请人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烨森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了(2016)苏0505民初5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陈烨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申请人已撤诉,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锋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烨森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锋作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田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