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户忠与李三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户忠,李三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769号原告:何户忠,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蒋家岭村***号。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被告:李三恒,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水头坝村***号。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原告何户忠诉被告李三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户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户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户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此款由原告何户忠负担。审判员 李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锦宁李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