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胡泽忠与张文银、徐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忠,张文银,徐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849号原告:胡泽忠,男,194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张文银,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徐沛飞,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胡泽忠与被告张文银、徐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胡泽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泽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泽忠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