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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州卓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梁秀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卓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梁秀芹,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卓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常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秀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相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州卓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秀芹、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卓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