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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金重与石振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重,石振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452号原告:王金重,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石振兴,男,1991年5月9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魏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薄世亮,职务:经理。原告王金重与被告石振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王金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重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王金重负担。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