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861杨博与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赵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861号原告杨博,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珍,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杨博与被告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烨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杨博的委托代理人苏葭、被告赵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博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26日,被告称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碍于朋友情面,又轻信被告的还款能力,于是答应借款。被告亲笔书写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2016年12月10日,被告以相同的理由又向原告借款72000元,被告同样书写了借条,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还款。上述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2000元;2、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22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78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珍辩称:1、其与原告之间仅存在5万元的借贷关系,2016年买房子的时候,原告给其垫资,向其出借75万元,后来其都还清了,之后通过汪某向其出借10万元,后原告本人向其出借5万元,72000元的借条不存在借贷事实,该笔借款没有实际交付;2、其舅舅和母亲曾给原告写了一张承诺书,承诺2017年3月底归还借款,但是原告庭审中却未提供;3、其分别于2016年8月14日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16年8月27日归还原告3000元利息、2016年8月28日归还原告1000元利息、2016年8月29日归还原告1000元利息,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华莉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7年9月至10月通过张莹归还原告借款49550元,合计归还原告11455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杨博作为甲方、赵珍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赵珍向杨博借款5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从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到期一次性全额归还;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因违约引起诉讼,乙方承诺: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杨博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赵珍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2016年12月10日,赵珍向杨博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人民币72000(柒万贰仟元整),于2016年12月20日归还,借款人:赵珍……备注: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借款人,柒万贰仟元整人民币,如逾期不归还,将借款人名下房产吴江市松陵镇祥瑞苑5栋903作为抵押并出售,来归还出借人所借柒万贰仟元整人民币”。另查明:杨博与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4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约定由该所代为参与本案诉讼。2017年1月6日杨博向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880元,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向杨博开具7880元的代理费发票。审理中,杨博确认收到了2016年8月14日赵珍归还的10000元、2016年8月27日赵珍归还的3000元、2016年8月28日赵珍归还的1000元、2016年8月29日赵珍归还的1000元,合计15000元,杨博自认上述款项系赵珍归还的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国银行电子回单、借条、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律所出具的收款说明,被告赵珍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中国银行存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6年12月1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对应的金额72000元有无实际交付。原告杨博认为:2016年12月10日的借条对应的金额72000元系2016年12月10日当晚在被告赵珍开设的真真饭店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当天原告结到了63000元的佣金,加上自有现金9000元,将72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申请证人汪某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审中陈述其系原告杨博的发小,杨博系从事二手车销售的,通过杨博其认识了被告赵珍,2016年12月10日借款当天其在现场,即在赵珍开设的真真饭店,当时原告有事情,是其到饭店外面原告的车上拿了钱后在饭店将72000元交付给被告赵珍的,款项是现金交付的,款项交付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对于72000元的款项来源,其不清楚。被告赵珍对证人证言质证后认为:证人陈述并不属实,2016年12月10日的借条对应的金额72000元并未实际交付,当天汪某到其店里的目的就是让其书写这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也是按照汪某的指示写的。按照常理,当时50000元借款还未归还,原告不会再向其出借。另外,汪某曾找到其舅舅和母亲,让他们写承诺书,承诺2017年3月还款72000元,如果50000元和72000元的借款都是真实的,那么就不可能写还款7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称2016年12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72000元,并于当晚在被告开设的饭店现金交付给被告,该陈述与证人汪某的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借贷事实实际发生了。被告虽称借款并未实际交付,而是2016年7月26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加上相应的利息重新写的借条,但是被告却未将50000元的借款协议取回,该行为有悖常理,另外,被告称曾由其舅舅和母亲向原告出具了于2017年3月归还72000元的承诺书,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以此来证明与原告之间仅存在50000元的借贷关系,本院碍难采信。故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0日的借条对应的金额已经实际交付了,该笔借贷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杨博就其主张的被告赵珍向其借款122000元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协议1份、借条1份、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被告虽称不存在72000元的借贷事实,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赵珍向其借款122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2016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购房垫资款75万元,因双方一致确认已经结清,故本案中不予理涉。对于被告称原告通过汪某向其出借10万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该笔借款是被告向汪某所借,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实际为原告所出借,且其已经将该笔借款归还给原告,故本案中亦不予理涉。关于结欠的本金,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虽称其通过华莉英归还原告50000元,通过张莹归还原告49950元,归还原告杨博的是利息,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转账给华莉英、张莹的款项是归还原告的,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自认被告向其归还的15000元是本金,故本院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7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赵珍理应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关于原告杨博要求被告赵珍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2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结合结欠的本金,本院依法将逾期利息调整为以借款本金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7880元,原、被告双方仅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诉讼标的额和案件难易程度将该项费用调整为41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珍应归还原告杨博借款本金107000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赵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博支付律师费410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4)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19元,由原告杨博负担379元,由被告赵珍负担2240元。被告赵珍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