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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常才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289号罪犯常才生,男,1957年10月5日生,甘肃省凉州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武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常才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1日将武威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假释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记功2次,获奖分3362分。该犯2015年5月交没收款2000元;2016年12月交没收款2000元,2017年2月交没收款16000元。上述事实,有该犯陈述、证人证言,及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该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对该犯可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才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