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强、向胜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强,向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39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强,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向胜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强与被执行人向胜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胜波因犯罪正在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