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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艳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新尚,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马劳人仲案字(2017)第022号仲裁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3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