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云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云,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132号申请人:杜云,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星河花园,余项不详。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杜云与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睢宁县星河花园23号楼2单元1104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星河花园23号楼2单元1104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对担保人孙艳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后园社区人民东街南一巷79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孙艳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