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1号钟辉群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辉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辉群,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辉群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许芝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辉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约2009年年底的一天,孙玲(另案处理)、王美(另案处理)、贺凤辉(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钟辉群介绍找到愿意从事“地下六合彩”坐庄的贺某某2、贺某某1后,双方约定在桃江县广通大酒店开好的房间内从事写单、接单活动,被告人钟辉群同孙玲、王美、贺凤辉和贺某某1、符某某会面后,由孙玲、王美、贺凤辉当着贺某某1的面假装电话接单,然后把全部的码单交给贺某某1,待特码结果出来后,趁机加入特码,再结算总账,当期贺某某1和贺某某2合伙输掉了22000元。事后,贺某某1和贺某某2分摊22000元给孙玲等人,孙玲等人支付了300元介绍费给被告人钟辉群,并把他们合伙欺骗贺某某1和贺某某2的方式告诉了被告人钟辉群,还邀请被告人钟辉群共同参与、平分利益,被告人钟辉群答应了。几天后,贺某某1又联系被告人钟辉群要求继续坐庄,被告人钟辉群考虑到贺某某1系其小学老师,不愿其继续上当受骗,就拒绝了其请求。贺某某1则通过符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钟辉群,让其妻子马某某和贺某某2继续坐庄从事接单活动。双方又约定在益阳市佳宁娜酒店进行写单、接单活动,被告人钟辉群同孙玲、王美、贺凤辉以假装电话接单,然后把全部码单交给贺某某2,等特码出来后,趁机加入特码的方式,致使马某某、贺某某2当期输掉9万余元。事后,贺某某2支付了4万元给被告人钟辉群和孙玲、王美、贺凤辉。而贺某某1则怀疑孙玲、王美等人“搞鬼”拒绝支付剩余的钱。被告人钟辉群、孙玲、王美、贺凤辉各自分得4000元。后经过“学哥”的调解,被告人钟辉群退还了部分赃款。就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贺某某1、贺某某2、马某某、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辉群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孙玲、王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钟辉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钟辉群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及涉案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约2009年年底的一天,孙玲(另案处理)、王美(另案处理)、贺凤辉(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钟辉群介绍找到愿意从事“地下六合彩”坐庄的贺某某2、贺某某1后,双方约定在桃江县广通大酒店开好的房间内从事写单、接单活动,被告人钟辉群同孙玲、王美、贺凤辉和贺某某1、符某某会面后,由孙玲、王美、贺凤辉当着贺某某1的面假装电话接单,然后把全部的码单交给贺某某1,待特码结果出来后,趁机加入特码,再结算总账,当期贺某某1和贺某某2合伙输掉了22000元。事后,贺某某1和贺某某2分摊22000元给孙玲等人,孙玲等人支付了300元介绍费给被告人钟辉群,并把他们合伙欺骗贺某某1和贺某某2的方式告诉了被告人钟辉群,还邀请被告人钟辉群共同参与、平分利益,被告人钟辉群答应了。几天后,贺某某1又联系被告人钟辉群要求继续坐庄,被告人钟辉群考虑到贺某某1系其小学老师,不愿其继续上当受骗,就拒绝了其请求。贺某某1则通过符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钟辉群,让其妻子马某某和贺某某2继续坐庄从事接单活动。双方又约定在益阳市佳宁娜酒店进行写单、接单活动,被告人钟辉群同孙玲、王美、贺凤辉以假装电话接单,然后把全部码单交给贺某某2,等特码出来后,趁机加入特码的方式,致使马某某、贺某某2当期输掉9万余元。事后,贺某某2支付了4万元给被告人钟辉群和孙玲、王美、贺凤辉。而贺某某1则怀疑孙玲、王美等人“搞鬼”拒绝支付剩余的钱。被告人钟辉群、孙玲、王美、贺凤辉各自分得4000元。后经过“学哥”的调解,被告人钟辉群退还了部分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钟辉群于2016年9月2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钟辉群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钟辉群系投案自首。3、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4、(2012)桃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孙玲、王美因诈骗、赌博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二、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1、贺某某2、马某某、符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钟辉群和孙玲、王美、贺凤辉以要他们坐庄,电话假接单,特码结果出来后乘机插入特码的方式两次诈骗他们112000元,其中有50000元未支付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辉群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四、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美、孙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们利用“地下六合彩”赌博报单结账时采取参入“特码”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钟辉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委托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钟辉群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钟辉群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其长期在长沙市工作,监管条件较差,存在一定的再犯罪风险。建议对其慎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辉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辉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辉群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辉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辉群已将部分赃款退赔给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诈骗数额的9万元中,4万既遂,5万元未遂,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辉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可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辉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许芝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