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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涂少峰与被申请人练美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少峰,练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82号申请人:涂少峰,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托里县第一小学教师,住新疆托里县。被申请人:练美,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涂少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房屋热水器发生漏水,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履行修复(或更换热水器),导致申请人无法居住,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热水器发生争执,被申请人查看了房屋及屋内设备后,将房屋钥匙收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被申请人无故扣除申请人房屋租赁押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房屋租赁押金,被申请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上述事实有收条与房屋租赁合同为证。要求被申请人练美给付申请人涂少峰房屋租赁押金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练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涂少峰人民币3000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涂少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