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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庭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庭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629号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办事处建林街81号。法定代表人:文靓,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庭赫,男,汉族,2012年12月30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理人:臧彩波,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庭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