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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金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金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728号原告: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世纪乐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95947539G。法定代表人许建国,公司经理。被告:姜金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金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大冶市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