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萍与唐振宇、李福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唐振宇,李福全,申兵,姚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中学职工,住。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新疆霍城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振宇,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园艺一连无业人员,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李福全,男,汉族,1967年9月2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园艺一连职工,住。被执行人申兵,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园艺一连职工,住。被执行人姚文斌,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园艺一连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唐振宇、李福全、申兵、姚文斌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兵040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萍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回案款200000元,未执回案款144700元。经本院查明,本案主要被执行人唐振宇去向不明,且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三被执行人李福全、申兵、姚文斌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于2017年4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议约定:“本案剩余案款144700元,被执行人李福全、申兵、姚文斌三人在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还清,如李福全、申兵、姚文斌三人不能按期给付,则自愿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应予以确认。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兵040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未执行回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冶文贵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甲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