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兴问与孔晓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问,孔晓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79号原告:王兴问,男,1952年10月11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孔晓蕾,女,1989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王兴问诉被告孔晓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兴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问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育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