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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兴问与孔晓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问,孔晓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79号原告:王兴问,男,1952年10月11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孔晓蕾,女,1989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王兴问诉被告孔晓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兴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问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育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