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民初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路娟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路娟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1100号之一原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周来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娟娟,女,1983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惠民县。原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山东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刘惠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