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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厚燕、胡小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厚燕,胡小九,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4民初546号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滨河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云,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K9X97K。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男,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戴天荣,男,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厚燕,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胡小九,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素,职务:董事长。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A栋24层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733349649。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厚燕、胡小九、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被告张厚燕、胡小九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   蕾审 判 员 欧 诗 敏人民陪审员 周 学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