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蒋某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152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蒋某罚金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弦审判员 徐勇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