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吴长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吴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泗阳县新袁镇新袁街。法定代表人:刘廷霞,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笑、孙玉森,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吴长江,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吴长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长江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18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泗阳县新袁镇利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长江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反映及本院走访调查,吴长江外出务工常年不在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